瞿杨浩律师
瞿杨浩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赵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瞿杨浩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6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杭州保太和女装市场8238号商铺经营女装生意,被告在杭州市XX经营女装生意。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采购服装若干。2018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其尚欠原告棉衣货款46000元,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货款。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清楚。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依约付款,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货款46000元;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以46000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原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瞿杨浩律师,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电话号码1881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