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件成果:客户四川某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及胡某、刘某、宁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胜诉后(基于(2021)川**民终判决),经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本,终本已逾三年,不能清偿的债务高达4,459,986.1元。王超律师团队深入调查发现胡某抽逃出资800万元、刘某抽逃出资600万元、宁某抽逃出资600万元,三名股东合计抽逃资金高达2000万元。团队于2025年1月提起股损诉讼要求胡某、刘某、宁某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1)川**民终判决确认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三人互负连带责任。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达成对客户极为有利的调解方案,以(2025)川0107执**号案件于2025年6月19日全部执行完毕,客户446万元债权全额实现。本案系终本逾三年的高额执行案件通过衍生诉讼实现全额回款的重要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