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案件成果:客户成都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胜诉后,经(2024)川0107执**号强制执行,因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裁定终本。王超律师团队在终本后迅速响应,提取某公司工商内档后发现龚某认缴出资50万元、敬某认缴出资50万元,均在债务产生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存在明显的逃废债行为。团队于2025年2月果断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龚某、敬某在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2023)川0107民初**号判决确认的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将两名未出资的已退出股东追加为责任主体。本案在终本后仅三个月即启动衍生诉讼,体现了团队在执行阶段的快速响应能力和专业诉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