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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及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赤塘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C、D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7日 19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B诉求A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清除种植在涉案地上的槟榔树及附着物并返还土地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给B的乐东县农地承包权(九所)第071XXXX205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该证足以证明B对涉案大园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现A在该承包地上种植槟榔,妨害了B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B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一审法院判决A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清除种植在涉案地上的槟榔树及附着物并返还土地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恰当合理。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A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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