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2日 12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1)海仲案字第280号裁决,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暂计424.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裁决内容: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向***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支付《中国移动政企宽带业务服务协议》项下所欠服务费15480元及违约金15480元。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向***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500元、仲裁费20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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