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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娇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1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陈某诉陈某2、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名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立案于2024年1月29日,公开审理后于2024年7月17日宣判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某2,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刘某,男,19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三、案件事实

  房屋购买背景:

  2018年3月11日,陈某2与刘某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贷款购买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站入口路180米处西侧·****小区E-2栋1-13**房,总价865820元。

  首付款435820元于2018年3月11日和3月15日分两次支付。

  2018年12月1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签订《个人房屋贷款合同》,贷款430000元,期限360个月。

  房屋转让协议:

  2018年3月16日,陈某2与刘某将上述房屋以3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陈某2的母亲),并约定银行贷款由陈某偿还,五年后过户。

  当日,陈某支付购房款330000元,二被告出具收据。

  争议焦点:

  陈某因非海南户籍,受限购政策影响无法过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及已还贷款本息。

  刘某主张陈某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存在恶意串通,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四、审理结果

  协议效力:法院认为《房子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无须经开发商和银行同意,协议有效。

  解除协议:被告陈某2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协议,被告刘某亦在认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同意解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确认协议于2024年5月6日解除。

  返还款项: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判决二被告返还购房款330000元及已还贷款本息170201.26元,合计500201.26元,并自2024年5月8日起按LPR支付利息。

  驳回其他诉求: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判决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六、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8802.01元由二被告负担。

  七、上诉权利

  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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