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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者:李娇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3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临高县。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宋XX,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住临高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xx,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X、宋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琼902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孟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李娇,原审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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