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娇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1日 9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男
原告文昌市文城镇某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甲,组长。
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文昌市文城镇某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某某政府作出的文府[2016]7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本案。2016年5月30日,原告李某、文昌市文城镇某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文昌市文城镇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文昌市文城镇后坑村民委员会后坑一村民小组共同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李某、文昌市文城镇后坑村民委员会后坑一村民小组。
审判长 姜国强
审判员 黄俊明
审判员 符敬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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