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均平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8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凌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28000元(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自2019年2月2日算至2020年4月2日止和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自2019年2月2日计算至2020年4月2日止,以后顺延);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女儿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2日前,被告因缺乏资金周转通过原告女儿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9年2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2张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偿还,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孙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凌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凌X女儿陈X与孙X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2日前,孙X因缺乏资金周转通过凌X女儿陈XX或支付宝向凌X借款100000元,2019年2月2日,孙X又向凌X借款50000元。孙X于2019年2月2日向凌X出具二张借据,一张借条的借款本金为100000元,约定月息1分,另一张借条的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孙X未能偿还,凌X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凌X通过其女儿陈XX或支付宝向孙X出借资金,孙X向凌X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孙X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凌X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0‰从2019年2月3日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9年2月3日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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