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均平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6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111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种子、化肥、农药销售企业,与被告建立长期供货关系,被告累计差欠原告货款3111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或在销售卡上签字。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均借故推诿,欠款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
方X辩称,本人只欠原告种子、化肥、农药款共计26000元,但是由于原告给我提供指导用药错误,导致我的稻谷损失达13万斤,因此该欠款我不支付。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XX公司系从事农资销售企业,被告方X系农作物种植户。原、被告间有长期供货关系,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农药。截止于2019年7月26日,被告累计欠款26168元,其中已出具欠条两张,欠款金额19900元;方X签名购物单六张,欠款金额6268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分文未还,XX公司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方X及丈夫夏X多次向XX县农业农村局、XX信访平台、XX省委第X巡视组反映在原告处购买农药除草,几次打药无效,导致水稻减产13万斤。XX县农业农村局安排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田间问诊。调查发现,不同田块杂草危害程度不一致,只是部分田块草害较重。为查明农药质量,XX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原告销售的药品予以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购物单,被告提供的信访告知书、意见书、检验报告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支付货款,双方已对所欠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提供指导用药错误,导致稻谷减产无证据证实,其不支付欠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26168元;
二、驳回原告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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