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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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0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5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47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原告(即我的当事人)自2011年4月25日进入原审被告处工作。2014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载明:本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原审原告同意根据原审被告的工作需要,在非食部门担任经理岗位工作。原审被告安排原审原告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原审被告按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原审原告交纳及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原审原告享有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和待遇等。2017年5月11日,原审原告停职,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双方均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2017年6月15日,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发放2017年5月份的工资1489.84元。原审原告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5746.50元。该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8年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原告主张2018年5月4日以邮寄方式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向原审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有效送达原审被告。2018年5月9日,原审原告为工资等事宜至郑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6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8]07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225.50元,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出具终止合同的证明,为原审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并驳回了原审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2、综合案件情况的分析

    原审被告上诉认为原审原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审原告亦拒不续签合同,原审被告不应向原审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审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故原审被告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所以其上诉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诉请,被驳回必然结果。

3、给大家的建议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在入离职过程中有很多单位会给员工设限,所以当你的权益无法保障时候请及时咨询律师,这样可以让你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劳动纠纷中员工通常会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是一旦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国家会给予有力的保护,诉讼中只要证据扎实、处理妥当,员工权益必然得到维护。


刘彬律师,女,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目前主攻方向为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