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1套。原告已依约履行购房款支付义务。被告至今未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2020年11月1日25123.5元,此后违约金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XX××楼××单元××房屋××套,房款为588373元;被告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未依约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应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原告已交付房款日万分之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计算至本案判决之日即2021年1月31日为946天,共计27830.04元。此后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尚未产生,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XX违约金27830.04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