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2199.2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8879元(利息计算:以9521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2起暂计至2020年9月7日,此后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XXX.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经是恋爱关系,自2016年起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期间原告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现金存款、购车刷信用卡等方式,向被告借款;2018年11月2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借款80万元,并承诺了还款期限。此后,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仍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了其生意能好转,保证能还钱,就又借给被告钱,被告也陆续偿还了一部分,经核对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952199.2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马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1、2016年,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原告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款。2018年11月3日,双方结算,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欠原告借款80万元,并承诺2019年11月2日还款20万元,2020年6月30日还款30万元,2020年12月30日还款30万元。
此后,原告仍陆续向被告转款,被告也陆续向原告回款。
2、经核对原、被告转款记录,抵扣被告向原告回款后,原告向被告净支付952199.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互相转款通过借条方式确认了借款的性质,故双方借贷关系是成立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以借条载明的数额,确认借款数额,被告应予偿还。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80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