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婚时,如果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就丧失财产分配权了吗?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李某与丁某结婚五年,李某在一家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妻子丁某在一家婚庆公司任主持人,两人工作勤奋,共同打拼,关系一直比较和睦。
2012年3月,夫妻二人购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住房,李某接父母过来一起居住。李某的母亲认为儿媳妇以工作忙为托词不生孩子,对丁某极为不满,导致夫妻为此发生矛盾。
2015年12月,李某向丁某提出离婚。丁某认为,谁提出离婚,谁就丧失财产分配权。
请问:丁某的说法正确吗?
【杨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丁某和李某属于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分割,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要求对方支付财产对价补偿款,实现自己的财产权益。
因此,丁某的说法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对法律的误解,是不正确的。
【杨律提示与建议】
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双方就离婚或财产问题发生争议时,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主动提起诉讼。由于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者并无差别。法律在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方面,不会因某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而区别对待。
在夫妻离婚时,在无特别约定或无特殊情形下,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均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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