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当夫妻关系结束时,赖以存在的共同财产就要面临分配。但由此引起的纠纷却也很多,双方都想多分割一些财产,从而僵持不下。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中的房产?
【情景案例】
2007年9月,沙某和李某登记结婚,沙某在一所中学任数学老师,妻子李某在一家加油站工作,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
2010年8月,夫妻二人在市中心看中了一套房屋,感觉房屋的方位、设计均不错,于是以李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首付款27万元,余款以沙某的名义办理了按揭手续。2013年10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2016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在房屋如何处理方面,无法协商一致。
请问:该房产应该如何处理?
【杨律分析】
本案涉及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考虑形式方面的产权登记外,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来源等实质因素同样不容忽视。当双方在房屋产权或出资发生争议时,双方均有义务举证证明。
本案中,沙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两人共同所有。针对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会考虑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处理。
【杨律提示与建议】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呢?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案:
(1)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采用竞价方式处理,房屋归出价高的一方所有。同时,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继续归还按揭余款,并按照房屋市价的一半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
(2)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在征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
下,由法院委托拍卖或双方自行售出,再平均分割房屋出售款。
【相关法规】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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