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婚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怎么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怎么办?是否应该分割?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黄某与郭某于2010 年3月登记结婚,二人在市内租房居住。郭某是家中的独生女,郭某生了一个男孩后,父母为了让女儿住得舒适,于同年10月出资6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郭某个人名下。
2015年8月,黄某无意间发现,郭某在结婚前曾有堕胎经历,询问郭某时,郭某以不想提过去为由,搪塞不语。因为此事,双方的感情有些疏远。一年后,郭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黄某认为,该房屋已升值至10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请问:黄某有权分割该房屋吗?
【杨律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房屋分割的问题。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郭某的父母出全款购买一套房屋,但是没有协议约定,虽然房屋登记在郭某个人名下,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杨律提示与建议】
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子女购房时,往往倾其所有,如果忽视经济手续,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对于出资购房的父母来讲,除非确定自己将款项赠与子女,否则均应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欠条或协议等相关手续,防止纠纷发生。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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