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婚时,一方对共同经营的公司财产有权分割吗?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余某与卢某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余某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妻子卢某在灯饰公司工作,卢某生了一儿一女。
2010年8月,余某用双方的积蓄创办了一家电器公司,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系余某个人。余某在外跑市场很辛苦,卢某也从公司辞职,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共同经营事业。
2015年3月,余某想用公司的利润扩大生产规模,却遭到了卢某的反对。卢某认为应该先购买住房,改善生活条件。双方为此产生分歧,也影响了两人之间的感情。
2016年3月,余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此时公司估值为600万元。
请问:一方对共同经营的公司财产有权分割吗?
【杨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余某设立的公司登记股东仅为余某一人,表面看起来与卢某无关,但该公司的股权及收益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由于该公司是余某与卢某共同生活期间以双方的共同财产创办,因此,该公司的股权不属于余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公司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均归二人所有,余某有权主张依法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一方或共同投资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夫妻以收入、存款或其他财产投资,由此形成的公司股权及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股权分割时,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笔者建议如下:
【杨律提示与建议】
(1)主张分配财产的一方,应当提供关于公司股权登记、收益及价值的相关证
据,为分割股权提供依据。
(2)如果夫妻中任何一方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股权或作为隐名股东的,可另案
处理。待股权确认后,另行主张分割股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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