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婚之后,一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对此,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案例,希望分享的内容能有所帮助。
【情景案例】
刘某与孙某于2011年3月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女儿随女方孙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周可以探视女儿一次,寒暑假刘某可以接女儿同住10天。
自2014年6月起,刘某停止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孙某催促多次,刘某以工资未发为由推托。孙某又因重病,休息多日,暂无收入。上学时间一天天临近,女儿马上要交幼儿园的学费,孙某十分着急,不知如何是好。
请问:孙某应该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自小孩出生之日起,至小孩成年时止。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变化而发生改变,即使离婚,同样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夫妻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有责任履行抚养责任。如果刘某确属生活有困难,可以向孙某示明,双方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女儿的生活提供保障。
由于刘某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协商无果,孙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为女儿追讨抚养费,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杨律提示与建议】
离婚后,当一方拒付抚养费时,如何处理呢?建议如下:
(1)与对方协商,在对方具备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可要求其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或者与对方协商以物折抵抚养费。
(3)如对方有经济能力而拒付抚养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抚养费。
(2)可向对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反映,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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