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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oodcase

所在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存在不公平、不公开的嫌疑,原告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判令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15时20分 | 已阅读: 1429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原告诉称,原告是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原告所在村集体土地存在多次征收行为,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存在不公平、不公开的嫌疑,为此,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书》,但居委...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原告是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原告所在村集体土地存在多次征收行为,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存在不公平、不公开的嫌疑,为此,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书》,但居委会至今仍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义务。2020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申请书》,被告于2020年10月27日签收,但至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仍未就原告申请事项履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

原告委托王律师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提出申请事项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改正职责行为违法;2.判定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调查处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在收到原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社区居委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申请书》后,被告即于2020年11月5日向社区居委会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居委会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告提交了一份说明,称其已经于2020年9月份进行了相应的村务公开,同时提交了当时进行村务公开的照片。也就是说,被告并不是不作为,而是及时履行了义务,新兴居委会也不是没有公开,而是在被告责令其公开之前已经进行了公开。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谨呈上述答辩意见,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有关事项,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社区居委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申请书》后,负有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新兴社区居委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责令居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就下列村务事项依法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村民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土地1征收补偿款的收入、分配、支出项目财务情况;3.地土地2征收补偿款的收入、分配、支出项目财务情况;4,上述地块土地补偿款分配所依据的村民会议决议文件。其中第一项申请内容无具体指向。关于第二、三项申请事项,街道办事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已责令社区居民委员会认真核实并及时向村民公开土地补偿款收入、分配和支出等财务情况。关于第四项申请事项,被告街道办事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并未涉及,应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对其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改正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提出的申请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 责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