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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oodcase
2019-01-23

“答非所问”信息公开被撤销,并限期对原告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9年01月23日 09时32分 | 已阅读: 2792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8年9月1日向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2018年9月17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18年10月17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但答...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8年9月1日向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2018年9月17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18年10月17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但答复内容并非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律师承办过程:

  王胜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以往司法判例,认为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综合分析确定诉求的基础上,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结果:

  经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延期答复期内对原告进行了答复,但是在答复内容上,并未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答复,其所作答复没有证据、依据,应当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2018年10月18日对原告作出的2018004《**申请信息公开回复函》的行为,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办案提示:

  司法实践中,对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处理有一定的争议,但律师应在尽可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确定诉求。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王胜军律师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