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8年9月1日向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2018年9月17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18年10月17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但答复内容并非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律师承办过程:
王胜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以往司法判例,认为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综合分析确定诉求的基础上,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结果:
经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延期答复期内对原告进行了答复,但是在答复内容上,并未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答复,其所作答复没有证据、依据,应当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2018年10月18日对原告作出的2018004《**申请信息公开回复函》的行为,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办案提示:
司法实践中,对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处理有一定的争议,但律师应在尽可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确定诉求。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王胜军律师
2019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