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违法国家赔偿案件中,法院如何分配案件举证责任、赔偿性质如何认定,会直接关系到行政案件结果的成败,本案中,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在行政赔偿案件,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灭失,行政相对人无法举证证明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同时将赔偿和补偿作出明确的法律区分,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