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臧某某等七人系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双里庙行政村苏岗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土地,经营蔬菜大棚。2014年8月21日,其地上附着物被强行清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收集证据,确认砀山县人民政府在尚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用臧某某等人的土地,修建成道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在占用土地之后,开始补办土地征收手续,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案例。经过确认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后,走国家赔偿程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砀山县人民政府在实施违法行为前,通过银行账户向臧某某等人支付了“补偿款”,不支持臧某某等人的赔偿请求。臧某某等人对于“补偿款”事项并不知情,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庭审调查,撤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砀山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臧某某等人财产损失,本案所涉赔偿问题与土地征收补偿无关。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就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判令砀山县人民政府支付国家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