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系章丘市相公庄镇郝庄二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家庭承包土地,并在部分承包地上进行畜禽养殖,因中铁隧道集团济青高铁青阳隧道项目部违法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及所在村基本农田进行永久性建设,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违法用地举报材料。因章丘区国土局未及时履行查处职责,原告后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限章丘区国土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2018年12月6日,章丘区国土局出具答复,告知原告已经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164035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