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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发布者:管宇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5日 5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被告人尹xx,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管宇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8]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x及其辩护人管宇、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尹xx将川A××C3J号的轿车停放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二段时,双流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二中队辅警被害人罗某对被告人尹xx违章停车进行纠正时,被告人尹xx持刀威胁辅警被害人罗某后驾车逃离现场,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停车接受检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尹xx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蒋某、彭某某的证言,违章停放照片,工作证,人民警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尹xx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xx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尹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管宇律师普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我国刑法中适用最广泛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代表,而自由刑的地位也曾受到冲击,这主要表现在,许多国家的罚金刑的适用数量占绝大多数,开放或半开放的监狱设施使自由刑的面目有所改变。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

4、待遇不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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