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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当事人争取少刑

发布者:管宇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5日 7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董xx在成都市金牛区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号牌川A×××××8的白色路虎汽车(驾驶室玻璃损坏,认定价格450000元),并与田某一起开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8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董xx在十天高速天水南站段被挡获,白色路虎汽车同时被查获。随后,被告人董xx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巩x抓获,并查获其收购的黑色路虎汽车。经查,被告人董xx收购的上述两辆路虎汽车均为被盗车辆。其中,黑色路虎汽车系被害人在成都市锦江区静秀路55号附近被盗。

从被告人董xx处查获的白色路虎汽车已发还被害人;从被告人巩x处查获的号牌为皖A×××××汽车牌照两块、路虎汽车钥匙一把、皖A×××××车牌行驶证一本、黑色路虎越野车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已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已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董xx在四川省德阳市城区,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牌照为湘A×××××的黑色路虎汽车(驾驶室车窗破损,认定价格597876元)。随后,被告人董xx和其事先雇佣田某(另案处理)一起将该车开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其家中藏匿。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董xx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河东机场附近,将该车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巩x。随后,被告人巩x将该车开至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尚客优酒店藏匿,并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车牌和行驶证,找人涂改了玻璃识别码和出厂铭牌。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巩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董振祥、巩佳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被告人董xx、巩x指认被盗车辆的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盗路虎越野车购买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榆次区综治中心和榆次区司法局锦纶司法所出具的两份证明,证人田某的证言,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蔡某、罗某的陈述,被告人董xx、巩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认[2018]第226号、第3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巩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董xx、巩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巩x,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巩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巩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巩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车牌、钥匙及行驶证予以没收,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管宇律师说法: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隐藏犯罪所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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