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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一瞬间,被告人因债务问题起意抢劫他人,犯抢劫罪

发布者:管宇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8]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x犯抢劫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x及其辩护人管宇、陈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冷x与被害人陈某在成都市成华区站北路锦绣宾馆二楼5555号房内,以8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告人冷x为归还个人债务,遂采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方式,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抢劫,逼被害人陈某通过本人支付宝“借呗”申请了借款6000元,因该笔借款一直在放款中未能到账,被告人冷x又叫被害人陈某找其朋友借钱,并拿起陈某手机对陈某讲,借到钱后就将手机归还于她,两人一同离开房间并在前台办理退房手续。当被害人陈某走出该宾馆大门时即大声呼喊抢劫,被告人冷x逃跑时即被巡逻至此的综治队员当场抓获,后报警,现场从被告人冷x身上查获一把作案刀具及被害人手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有凶器,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二年零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冷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3、被告人系初犯。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在一年以下量刑。

另查明,民警现场从被告人冷x处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金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害人的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一部。上述查获的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扣押在案的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一部,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还查明,2018年1月14日,冷x因嫖娼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冷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酌定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金色苹果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为追求不法经济利益而犯罪,依法应给予经济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犯罪未遂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但据此请求在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持刀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该量刑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为依法保护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x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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