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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为当事人争取少刑

发布者:管宇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3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肖xx共同居住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X号X栋X号房屋内。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xx多次将分装的小袋毒品冰毒贩卖给赵某、陈某,并通过支付宝支付等方式收取毒资。被告人徐xx、肖xx还多次容留该两人在其居住房屋内吸食冰毒。

2016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徐xx在居住房屋内再次以150元价格贩卖冰毒1袋给陈某,并在肖xx在场的情况下,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与陈某一同吸食冰毒;随后,被告人肖xx在徐xx在场的情况下,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与赵某一同吸食冰毒。21时许,被告人徐xx与肖xx在其居住房屋内被挡获,同时挡获赵某和陈某。公安机关当场在两人居住卧室的一桌子上查获自制吸毒工具2套,红色铁盒1个,铁盒内装有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晶体状物质5袋,在陈某随身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晶体状物质1袋。经称量和鉴定,铁盒内查获的5袋晶体状物质净重分别为1.0克、0.5克、0.6克、0.6克、0.6克(共计3.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某处查获的晶体状物质净重1.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查获的毒品和吸毒工具、铁盒子已依法予以扣押,扣押的毒品已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徐xx、肖xx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徐xx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肖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徐xx贩卖毒品的事实与罪名有异议,对容留吸毒罪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认定被告人徐xx贩卖毒品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无法与证人证言相吻合,被告人所称证人向被告人套现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2、被告人肖xx对被告人徐xx贩卖毒品的证言前后矛盾,多次反复,不应当被采信;3、被告人陈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无法确认是从被告人徐xx处购买;4、本案陈某和赵某的证言有自相矛盾之处,特别是支付宝转账记录与证言情况不符;5、被告人徐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真诚悔过,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还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x、肖xx系夫妻,两人共同居住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X号X栋X号房屋内。2016年5月以来,二被告人多次容留陈某、赵某两人在其居住房屋内吸食冰毒。

2016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徐xx在上述房屋内将一袋冰毒贩卖给陈某,并在被告人肖xx在场的情况下,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与陈某一同吸食冰毒;随后,赵某来至二被告人所住房屋。被告人肖xx在被告人徐xx在场的情况下,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与赵某一同吸食冰毒。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将被告人徐xx、被告人肖xx、赵某、陈某以及刘某挡获。公安机关当场在两人居住卧室的一桌子上查获自制吸毒工具2套,红色铁盒1个,铁盒内装有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晶体状物质5袋,在陈某随身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晶体状物质1袋。经称量和鉴定,铁盒内查获的5袋晶体状物质净重分别为1.0克、0.5克、0.6克、0.6克、0.6克(共计3.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某处查获的晶体状物质净重1.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铁盒子已依法予以扣押,扣押的毒品已收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xx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xx、肖xx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多次贩卖毒品的问题,本案仅有证人赵某、陈某证言陈述其在被告人徐xx处多次购买毒品,但是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徐xx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徐xx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xx当庭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系初犯,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较小,所起作用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徐xx、肖xx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扣押在案的物品应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肖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铁盒子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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