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科刑辩团队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6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份,四名未成年在西安某城中村的宾馆中,案犯甲X、乙某、丙X、丁X相聚一起喝酒聊天,途中有人提起李XX拖欠丙X欠款,需要叫过来一起教训教训,丙X随即叫来四人的共同好友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李XX。李XX到达案发现场后,同案犯甲X先用言语威胁讨要钱款,甲X在对受害人殴打、掌掴过程中,不慎手机掉落损坏,甲X一时气愤就要求受害人李XX赔偿、受害人称无力赔偿,甲X便提出要求受害人去卖淫来赔偿其手机,受害人不同意,甲X(13周岁)便对伙同乙某(13周岁)、丙X(16周岁)、丁X(16周岁)四人对受害人进行轮番殴打、连扇多几耳光,在侮辱、殴打过程中丁X全程拍摄,并通过拍裸照、视频等方式威胁受害人、迫使其同意卖淫。受害人在被四人持续施暴、侮辱一天后,受害人趁其他人员休息之际,爬窗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四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辩护人也通过社会调查,了解丙X的从小辍学的成长经历、父母离异的家庭环境、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在父母及心理咨询专家的辅助下对其进行感化、教育,使得丙X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
三、辩护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丙X的案件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主要包括丙X系未成年人、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情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以及丙X羁押期间表现好等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后,对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四、办案结果
综合全案的结果来看,本案中的主犯甲X、乙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行为极其恶劣,系主犯,但因犯罪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未对二人批捕,责令家长对其监督管教。丙X、丁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作用相比于甲X、乙某较小,但四人系共同犯罪,综合案件的恶劣性质以及社会影响力,人民法院认定丙X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丁X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未成年人犯罪中,低龄不能遮百恶,也不能因年龄这张“免责金牌”,从而有恃无恐,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开始逐步完善。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局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成长的“底线”。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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