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科刑辩团队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20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R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W某与原B村委会时任村委会主任L某(2004年7月辞职)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B村提供土地,R公司负责建设,所建设楼盘面积的1/3无偿交给B村,剩余2/3由R公司自行买卖。协议签订后,在未得到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W某、L某擅自开始开发B村城改项目,于2003年11月开始建围墙,2005年10月开工建设,至2011年竣工。时至今日,该城改项目土地手续仍未获得审批。
经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宗地面积近200亩。宗地上修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地面水泥硬化等,属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类型。该宗地需建筑物与构筑物拆除地面平整土地复垦与整理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水利及水利设施的严重毁坏。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办理。承办律师通过约见当事人、审查案卷材料、实地现场勘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本案案情以及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基于指控事实曾多次接受行政处罚,在确定刑罚时应当酌情从轻;
3、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以及生态修复费用,在确定财产刑时可酌情从轻;
4、被告人之行为系城改项目,系为村民谋取福利,无营利目的,且建设项目过程中有巨额亏损,无营利结果,且涉案宗地规划已经改变为建设用地,其行为违法性较为轻微;
5、且在其建设过程中有大量有关部门文件、批示与回复,被告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主观恶性较弱;
6、被告人所建设城改项目中,有大量区域建设成为幼儿园、公共健身区域、篮球场、物业办公楼等公益设施,在确定非法占地面积时可酌情考虑。
四、办案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W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财产刑判决结果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减少了50%,辩护效果良好。
五、办案心得
本案在介入初期,承办律师经过审阅案卷证据、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了案情与证据,拟定了无罪的辩护思路,并基于此向有关办案机关提交了建议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法律意见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相关文书。出于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现实利益的目的,承办律师从辩护人独立行使职责的角度提出了当事人无罪的观点,同时,基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承办律师亦发表了对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与法官、检察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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