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科刑辩团队 时间:2017年03月23日 8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农民。1992年12月9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013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与他人在本市未央区曹家堡村村口夜市喝酒后,见同村的范某路过,便让范与其继续喝酒,遭到被害人范某的拒绝,其遂持啤酒瓶在范的头部猛击一下,致被害人头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范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7月2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
吴科、高齐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充分听取被告人意见后,向合议庭提出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方面,被告人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
另一方面,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且认罪态度比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辩护效果
法院充分采取辩护人的观点,认定被告人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及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故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办案心得
在处理因生活日常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时,注重双方之间的和解,可以为量刑争取到非常大的辩护空间;另外,案前就及时与家属、被告人充分沟通,确认自首情节。这两点对本类案件的量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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