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科刑辩团队 时间:2017年01月12日 9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科、高齐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马某有效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6个月
案号:(2015)未刑初字第00512号
、 一、案情简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5年2月8日,在本市莲湖区世纪盛康温泉酒店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马某身上查获两包白色晶状物,从刘某身上查获用于购买毒品的1100元现金。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35号。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当事人的情况,辩护人根据事实及法律,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认为本案不具有无罪辩护的空间,但被告人具有多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提出量刑辩护思路。同时,考虑到本案属于轻型案件,在审前阶段积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1、本案不排除存在“特请引诱”情形,应当读一被告人从轻处罚。
2、本案系零包贩卖行为,数量极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3、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悔罪的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辩护效果
法院充分采取辩护人的观点,认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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