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侯法政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公司法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8263004492查看

  • 执业律所: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山东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未知
未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济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律师协助企业参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2人看过

一、案情回顾: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付工程款

二〇二二年,济南某施工企业借用某大型建筑集团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某学校教学楼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三千万元。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八百万元。发包人认为,合同无效后,施工企业无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且施工企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损失。

施工企业负责人找到侯法政律师时,十分焦虑。他坦言借用资质确实不对,但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发包人已经受益,如果拿不到工程款,不仅企业无法维持,工人的工资也发不出来。

二、风险放大: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打水漂

在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均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许多发包人在合同无效后,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甚至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许多承包人误以为合同无效后,自己的工程款就打了水漂,不敢主张权利。

侯法政律师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等同于承包人无权获得工程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虽然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已经实际受益,如果允许发包人无偿受益,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三、律师介入:主张折价补偿,锁定工程款债权

侯法政律师在代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事实。其次,通过分析合同条款和结算资料,确定了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和数额。侯律师指出,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企业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针对发包人提出的施工企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失的抗辩,侯法政律师反驳称,发包人明知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同样存在过错,且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了工程并获得了利益,无权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损失。同时,侯律师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确定折价补偿的数额。

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又提出工程质量存在瑕疵,要求扣减工程款。侯法政律师通过举证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依法不予支持。

四、结果呈现:济南某法院判令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施工企业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发包人明知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仍然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已经实际受益,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

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施工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八百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施工企业成功拿到了工程款,及时发放了工人工资。

五、专业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

(一)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承包人应当收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如验收报告、使用证明等,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创造条件。

(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三)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按照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分担。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如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德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6300449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230

  • 昨日访问量

    4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侯法政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