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上一篇文章已经简要介绍过关于韩国特许经营准入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文将继续介绍在韩国开展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与合同争议解决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帮助企业更进一步地了解熟悉韩国本地的特许经营政策。
1.韩国特许经营的两个核心文件
在韩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涉及两个核心文件:
(1)信息披露声明
(2)特许经营协议
* 信息披露声明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a) 特许人的一般状况;
(b) 特许人的特许经营现状(包括其被特许人的销售情况);
(c) 当特许人或其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d) 加盟方的费用;
(e) 经营活动的条件和限制;
(f) 特许经营启动的详细程序以及开业所需的时间;
(g) 关于特许人的管理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支持、教育和培训的说明;
(h) 特许人的直营店的现状(包括经营直营店的期限及其销售情况)。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授予商标许可的事项;
2.与特许经营商业务活动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事项;
3.有关特许经营商的教育、培训和商业指导的事项;
4.与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和其他款项有关的事项;
5.有关销售区域划定的事项;
6.有关协议期限的事项;
7.与业务转让有关的事项;
8.有关终止协议理由的事项;
9.特许经营押金(含相关保险费用)应在潜在特许经营商或特许经营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实际开展特许经营之日起2个月内);
10.潜在特许经营商已咨询了律师或依法注册的特许经营商(Franchise Trader)的情况;
11.有关对特许人或特许人的任何管理人员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如实施非法行为或损害特许人的声誉或信誉)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12.若特许人强制要求加盟方与其指定的第三方交易的,则应当提供有关房地产、服务、设施、商品、原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租赁等类型的事项及其供应价格的计算方法;
13.总统令规定的关于特许经营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其他事项。
2.韩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声明登记及提供
各特许人应向KFTC(本系列前篇文章所介绍的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或者各市长/道知事登记一份信息披露声明,以提供给潜在特许人。特许人若想变更信息披露声明中所列事项,应进行变更登记并告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应向其准特许人提供已登记的信息披露声明及邻近特许人现状说明文件。特许人提供上述资料之日起未满14日,特许人不得与准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协议或者收取相关特许费用,否则将面临行政罚款或是刑事责任。
时间 | 内容 |
1.加盟总部概况 | a) 加盟总部基本信息、关联公司信息b) 高管人员名单及从业经历等 |
2.特许经营经营状况 | a) 近3年加盟店状况(包括开店、关店数量)b) 加盟总部经营的其他品牌信息c) 上一年加盟商平均销售额(预估值) |
3.违法事实 | a) 近3年违反公平交易法及特许经营法的行为b) 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民事及刑事违法记录 |
4.特许经营者的负担 | a) 开业前:加盟费、押金、设备等其他费用b) 营业中:特许权使用费、加盟总部监管明细c) 合同终止后:续签合同、转让商誉时产生的费用 |
5.业务条件和限制 | a) 产品销售、交易对象、定价决定等限制b) 事业领域的设定、变更等内容c) 合同期限、合同延长/终止/解除等内容 |
6.开业手续 | a) 创业所需手续、期间、费用 |
7.教育培训 | a) 教育培训内容、完成时间b) 承担费用、不参加的不利影响 |
3.韩国特许经营协议的续约与解除
1.续约
当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期限不超过10年时,加盟方在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前90天至180天内向特许人表明续约的,特许人不得无故拒绝,双方应当续约。但如果加盟方存在未按时缴纳相关特许费用、未履行市场常规的特许协议或商业政策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者存在不遵守特许人为维持特许经营所必需执行的重要业务政策的,特许人有权在收到续约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加盟方出具通知说明拒绝续约理由。
若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对续约请求表明异议的(含拒绝续约异议、续约条款异议等),则视为双方按照原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续约。
2.特许人的解除权
特许人在解除特许协议前,应当给予被特许人至少2个月的宽限期,在该宽限期内书面告知被特许人其违反特许经营的情况,并至少发出2次书面通知被特许人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特许人无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4.韩国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解决
韩国关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方式通常采取调解前置,由韩国公平贸易调解机构下设的特许经营交易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各市、道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成功后,调解与司法和解具有同等效力,不再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当事人也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或仲裁委解决。
争议调解程序通常在60天内完成,但根据所需的额外事实核查,可能需要超过60天的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调解程序终止:
1. 纠纷一方提起诉讼的;
2. 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的;
3.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提交纠纷调解申请书的。
5.韩国损害赔偿责任及被特许人赔偿合同
根据《公平交易法》第37-2条规定,若特许人违反《公平交易法》的,应当对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若特许人违反禁止提供虚假或夸大信息、禁止不公平贸易、禁止采取报复措施条款规定的,还应当承担不超过被特许人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除非特许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情形。为了减轻特许人的赔付责任,韩国市场孕育了被特许人赔偿合同业务。
* 特许人故意或者过失情形的案例:
中国籍被特许人A某被韩国某饭店总部提供的虚假或夸大的信息误导,签订了加盟连锁特许经营合同并在韩国某城市开设了店铺。A某在签订加盟合同后才发现,韩国某饭店总部提供的销售业绩报告被夸大了。该报告仅选取了特定区域销售情况良好的个别被特许人的运营情况,从而夸大了平均销售额。因此,A某由于投入了不少固定成本,每天不得不承担营业亏损。根据《公平交易法》规定,该韩国饭店应当承担最高不超过三倍的赔偿责任。
被特许人赔偿合同是指由特许人与第三方(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或者互助协会)签订的由被特许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债权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债务担保合同或者互助合同,由第三方赔偿被特许人因特许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从而减轻特许人的赔付责任。对于签订了前述被特许人赔偿合同的特许人可以使用相关标记反映该事实。
互助协会是指经KFTC批准的、由多个特许人成立的公司主体,通常由至少10个特许人共同成立,并由各个协会会员提供捐款作为协会基本财产。互助协会应当编制公司章程(互助协会成员的资格、与其执行官员有关的事项和捐款分配准则)和互助条例(运营互助服务所需的事项,如互助服务的范围、互助费用和用于互助服务的政策准备金),互助条例应当获得KTFC批准。
除了对被特许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外,特许人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的,除了行政罚款处罚外,还可能被处以劳动监禁等人身处罚,甚至收到刑事指控,并且违反信息披露条款的处罚普遍更重。
此外,为保证公平的特许经营环境,《公平交易法》规定特许人不得对改善商店环境施加不正当压力且应当对其改善要求承担一定比例费用、不得对营业时间进行不公正限制、不得违反经营销售范围的约定等。
本系列韩国篇文章根据特许经营开展顺序依次展开,依次介绍了准入标准、信息披露、合同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