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许经营的开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末乐天快餐店的建立。在1980年之后,以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汉堡王等为代表的美国连锁快餐品牌开始进入韩国市场,为韩国特许经营业带来了成熟的管理模式与较新的经营理念。同时,韩国的《每日经济新闻》每年评定韩国连锁品牌的100强,进一步激活韩国的特许经营产业。
本文将简单介绍在韩国开展特许经营准入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帮助企业了解熟悉韩国本地市场准入的法律与政策,避免不合规带来的风险。
中国企业出海韩国应当关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税收特例限制法》《关税法》《外汇交易法》《商标法》《劳动法》等基础法律规定,其中特许经营业务方面应当关注《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Fair Transaction in Franchise Business Act(以下简称“《公平交易法》”)
01 韩国的特许经营环境
在政策支持上,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MOTIE)颁布的《特许经营商业促进法》Franchise Business Promotion Act及其执行法令,通过每五年制定促进特许经营的基本计划、每年制定促进特许经营业务的实施计划、开发高效物流系统和促进特许经营业务信息化、推进特许经营教育培训项目、促进特许经营国际化和信息化等政策手段,推动支持韩国特许经营行业。
02《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
韩国特许经营行业主要是通过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KFTC)出台《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Fair Transaction in Franchise Business Act(以下简称“《公平交易法》”)及其执行法令进行管理约束,该法律主要是为了建立公平的特许经营贸易秩序,对特许经营业务主体、主体义务、特许协议、信息披露声明、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规定。
根据《公平交易法》第二条第1项规定,韩国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其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标志或任何其他商标(以下简称“商标”),按照一定质量标准或经营方法销售产品(包括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下同)或服务,并对其特许人的管理、经营活动等进行支持、培训和控制,由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以换取上述商标的使用和对其管理、经营活动等的支持和培训的关系。
状况 | 细节 |
1.加盟总部允许加盟商使用营业标志 | 无论该商业标志是否注册商标,都可以被第三方独立识别 |
2.加盟商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或经营方式进行经营。销售产品或服务 | 如果特许人只供应与被特许人主营业务无关的产品,则不属于特许经营业务 |
3.加盟总部对管理、销售活动等提供支持、培训、控制等 | 如果不遵循特许人的经营政策没有任何不利之处,那么它就不是特许经营业务 |
4.商业标志的使用、管理、销售活动等方面的支持和培训。支付特许经营费作为回报 | 如果特许人以高于批发价的价格向加盟商供货,也视为支付了特许经营费 |
5.持续的业务关系 | 如果只是提供临时支持,就不是特许经营业务 |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交易法》并未直接就特许人经营年限、加盟情况对特许人作出“两年一店”的限制,但根据《公平交易法》及其执行法令对拒绝信息披露声明登记的情形规定反映,首次申请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具有至少一家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特许人经营者的类似工作经验也可计入特许人的经营年限)。此外,《公平交易法》放宽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特许人的限制,除特许经营披露、自愿行为守则等条款,该法不适用于小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
小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
1.特许经营者自首次缴纳特许经营费之日起6个月内向特许人缴纳的特许经营费总额不超过100万韩元时;
2.特许经营者的年销售额未满5,000万韩元(特许经营者直营店为2亿韩元)时:但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的特许经营者数量不得超过5家。
03 韩国的特许经营费用
各特许人应当要求其被特许人将特许经营费存入合法的存款机构(但是特许人订立赔偿保险合同等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特许经营费包括一下内容:
1. 会员费、入会费、特许经营费、培训费或定金等,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活动的支持、培训、使用许可等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2.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支付的对价,作为对特许人所供应的商品等的购买价款所产生的债务或损害赔偿的担保;
3. 被特许人被授予特许经营权时,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而向特许人支付与特许人供货方相关的固定装置、设备、产品的价款或房产租金的价款;
4. 根据总统令规定,特许经营者为使用与特许人签订的协议中许可的商标、提供经营活动的支持及培训等,定期或不定期向特许人支付的对价;
5. 潜在被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为获得或维持特许经营许可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任何其他对价。
特许人不能立即收到特许经营费用保管金,而是需要由被特许人或者潜在特许人将特许经营费(限于上述第1、2项以及在签订协议前(如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特许经营费)存入存款机构的费用为特许经营保证金。存款机构在收到被特许人支付的特许经营保证金的,存款机构会在收到费用之日起7日内通知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业务开始运营之日起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满2个月之日起10日内,存款机构负责人会将特许经营保证金支付给特许人,存在纠纷或者违法情况的,存款机构将暂停支出费用。
存在下列情形的,特许人应当自被特许人或者潜在特许人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全部特许经营费:
1. 特许人未提供信息披露声明或者在披露期未届满(通常为14天,如果有律师等专业人士建议,该期限可缩短至7天)前,向潜在被特许人收取特许经营费或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特许经营费存入存款机构的,也视为特许人收取费用),被特许人或者潜在特许人可以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或者签订后4个月内书面内提出退还请求;
2. 特许人在信息披露声明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者夸大事实提供信息,或者隐瞒或淡化对合同的订立和维持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的方式提供欺骗性信息,被特许人或者潜在被特许人可在签订协议前提出书面退还请求;
3. 若特许人提供、隐瞒或淡化的欣慰被认定为对合同的订立和维持有重大影响的,被特许人或者潜在被特许人可在签订协议后4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请求;
4. 特许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特许经营,被特许人可以自终止之日起4个月内提出书面退款请求。
综上,关于韩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准入标准主要体现于《特许经营商业促进法》和《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当中,为韩国特许经营行业建立了良好的进入秩序。
本系列韩国篇文章将根据特许经营开展顺序依次展开,除了本文已经介绍的准入方面的法规之外,后续将介绍信息披露、合同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