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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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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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外嫁女”,成功向村集体追讨征地补偿款

发布者:潘文静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2日 4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

原告:张×

法定代理人:张××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梅坑镇××村中心小组。

负责人:张××,村民小组组长。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1975年8月22日出生于新丰县梅坑镇××村中心小组,户籍登记在村小组,自始取得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原告于2009年9月2日登记结婚,但已于2009年9月27日登记离婚,离婚后一直居住在村小组,户籍从未迁出村小组。2014年,原告张××在村小组盖了楼房,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子里,盖房时原告还成功向政府申请了盖房补贴1.8万元。2018年,村集体完成了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向原告下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原告张××和张×作为土地承包方、新丰县梅坑镇张田村中心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系同一组织)作为发包方,双方之间系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承包合同编号为440××××××××××××025J,承包土地面积约0.78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自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并向农民发放补贴后,原告张××作为中心小组的村民一直在领取补贴。原告张××、张×2016年以来作为村小组的贫困户,享受广东省政府的扶贫政策,领取相应的扶贫资金。原告张×系张××的儿子,出生于中心小组,户籍随张××登记于中心小组,自始取得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原告系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村小组,长期稳定地居住在村小组,户口从未迁出村小组,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中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具有××村中心小组的成员资格。2019年,广汽测试中心征收××村中心小组集体土地面积共418.96亩,征地补偿款共计6839631.74元。2019年11月10日,村小组作出了《中心小组关于山地款分配会议记录》,其中“山地款分配决议”显示“中心小组各户家长决定已外嫁女不分”,同时村小组以原告张××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张××及儿子张×分配征地补偿款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村中心小组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而引起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中,中心小组因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中心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张××、张×出生于中心小组,户籍一直在该村民小组,长期在该小组居住生活,在该村民小组承包了土地,并以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理应与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心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将张××、张×排除在分配成员的范围之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张××、张×要求中心小组按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数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新丰县梅坑镇××村中心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张×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57558.2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张××、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62元,由被告新丰县梅坑镇××村中心小组负担。

潘文静律师,系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经验超过10年,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潘文静律师在任职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