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文静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符XX,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徐XX,均系上海市XX律师。
被告:蔡XX,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系广东XX律师。
原告符XX诉被告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符XX以与被告蔡XX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符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