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文静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6136072,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北环XX401-697。
法定代表人谢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广东XX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广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