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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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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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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发布者:潘文静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7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0233民初5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陈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李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陈XX提交的(2020)粤1581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张XX没有将借得款项高利转贷给陈XX,一审证据中没有陈XX与案外人张XX的微信聊天记录,李XX一审庭审时称陈XX和张XX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是原始的,主审法官及陈XX均不认可。李XX的代理人提出本案涉嫌犯罪并要求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法官让李XX自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一审又称陈XX涉嫌诈骗,要求陈XX与李XX协商处理。2021年8月10日,一审以张XX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募集资金,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由驳回李XX的起诉。一审未认真核查陈XX、李XX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径直认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是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是李XX有投资理财之需,在得知张XX能支付高额回报后通过陈XX代为收付其与张XX之间的款项,直至2020年5月张XX无力偿还李XX的款项才引发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再强调严禁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张XX与李XX之间是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不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恳请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受理本案。

李XX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李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85700元;2.判令陈XX以185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向李XX支付利息;3.判令陈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XX提交的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0)粤1581民初3128号张XX诉陈XX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与陈XX在本案答辩意见中称:“1、李XX与陈XX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实际情况是,李XX有闲钱在手,需要找地方投资理财,恰好李XX知道陈XX丈夫的姐姐(姑姑)张XX在做投资理财项目,于是便让陈XX介绍该项目给李XX,陈XX从头到尾只是代李XX收付投资款,并未向李XX借款;2、李XX转账给陈XX的目的是想支付相关款项给张XX,陈XX在收到李XX的款项后,也确确实实将款项转给了张XX。3、李XX说的2020年7月14日陈XX仍欠借款本金192500元,是与事实不符的,在此日期之后陈XX还代张XX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给李XX,张XX也有向李XX支付投资款。”由此可见,陈XX与案外人张XX通过募集他人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或用作其他用途,且根据李XX提供的陈XX与案外人张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XX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募集资金,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驳回李X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案卷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来看,本案涉及案外人张XX的债权债务,张XX可能存在多次向不特定多人募集资金的情况,至于是否构成经济犯罪,须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一审法院驳回李XX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潘文静律师/高级合伙人(电话:18922338010)执业证号:14401201411064187专业领域:企业/私人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