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文静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2日 6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与陈××系朋友关系,因陈××称其小姑子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借款,并且可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让李××也一起投资,李××一共向陈××提供了款项20万元,刚开始都是很快就还本付息,一个月后陈××开始拒付款项,于是李××委托潘律师起诉,要求陈××还本付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拒绝还款。于是,潘律师当庭说服法官,因案件可能涉嫌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高利转借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法院做出裁定,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不服上述裁定,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二、裁判结果
从本案案卷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来看,本案涉及案外人张××的债权债务,张××可能存在多次向不特定多人募集资金的情况,至于是否构成经济犯罪,须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一审法院驳回李××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