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3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会,女,汉族,身份 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某市某县某社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权,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羽。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李某会与被告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0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解除;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3 年 5 月应发工资 4349.21 元;3.判令二被告 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2500 元;4.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 一培训费及服装费, 以上合计:6841.21 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入职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和相关入职协议。并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参加 了 2023 年 3 月 23 日-3 月 30 日的岗前培训。在原告任职期 间,被告一要求原告多次配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更改用人 单位主体,且多次签订的劳动合同都被被告一收走,未交给 原告。后原告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提起离职申请(已由公司 人事接收),并配合完成了交接工作。原告 3 月和 4 月的工 资由被告二进行发放,共计发放两次。而 5 月份的工资仅发 放 650.79 元,剩余部分被二被告擅自扣除(原告薪酬标准 为 5000 元/月)。二被告应当一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5 月份 工资 4349.21 元。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入职,但被告自 2023 年 5 月才为原告购买社保,2023 年 3 月份、4 月份的社 保均未购买。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李某会与被告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解除;
二、被告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支付原告李某会应报销培训费及扣发服装费总计 4000 元;原告李某会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李某会与被告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及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全部了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