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0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XX号之一
原告:姜某红,男,1968年1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辛家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兰州长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姜某邦,男,1974年2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玲,女,1971年9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红与被告姜某邦、姜某玲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红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邦、姜某玲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红撤回对被告姜某邦、姜某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姜某红负担。
审判员 程X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