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7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XX号
原告:陈某妹,女,1990年11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菊,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红,女,1988年2月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兰州某某新能源出组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男,1995年9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先,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原告陈某妹与被告王某红、兰州某某新能源出组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原告陈某妹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妹负担。
审判员 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