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6民初XX号
原告:郭X。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赵XX。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诉被告赵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向原告郭X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郭X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