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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治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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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西与兰州某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5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XX号

原告:高某西,男,1967年3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菊,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馥宇,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某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经理。

被告:汪某,男,1978年6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高某西与被告兰州某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因原告高某西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安治国律师,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州市律协理事。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于2002年开始执业,同时也是甘肃政法大学外聘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