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11月21日 8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XX):王XX,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XX):兰州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XX。
负责人:陈X,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国,甘肃XX律师。
原审被XX:兰州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皋兰XX-01(兴中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甘肃XX律师。
原审被XX:蔡X,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甘肃XX律师。
原审被XX:马XX,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兰州XX,原审被XX兰州XX公司、蔡X、马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96元,减半收取17648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剩余17648元退回上诉人王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
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玄丝遥
书 记 员 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