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XXXX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火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火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司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施XX、甘XX因与被上诉人火XX、火XX及原审原告司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2019)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2019)XX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施XX、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X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王XX
XXXX年X月X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