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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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兰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安XX、杨X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兰州XX公司(以下简称佳丞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XX。

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XX、王X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靖远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城关镇南XX,系甘D×××××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X,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人王X,男,1996年1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8年11月12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运输,住甘肃省靖远县,系甘D×××××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诉被告人王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佳丞XX、刘XX、靖远XX公司损害赔偿一案,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甘0103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经济损失135462.2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兰州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经济损失10836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予以赔偿;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以原判未判处伤残赔偿金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佳丞XX以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靖远XX公司以原判应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判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刑初5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附带民事部分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安治国律师,男,兰州大学本科毕业。自执业以来,办有马进孝贩毒案;岳某、何某、吕某、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