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国,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甘肃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邱XX,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马XX因与被申请人兰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终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XX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对合同条文理解错误。涉案合同虽约定:“如遇政府行为或甲方整体开发需要使用所租场所时,乙方无条件退出,甲方退还未到期场所剩余租金,本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等”,二审法院理解为马XX不应当签订补偿协议,但签订协议的主体系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并非马XX决定,XX公司不符合征收补偿的规定,且“无条件退出”不包括马XX放弃补偿停业损失的权利。2.马XX还未实际领取补偿费用,且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与领取补偿费属不同法律关系,二审法院将二者抵销无法律依据。3.涉案《征收房屋经营户搬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XX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政府行为或甲方整体开发需要使用所租场所时,乙方无条件退出,甲方退还未到期场所剩余租金,本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故马XX有权要求XX公司返还剩余租期租金,同时应无条件退出,现因马XX与政府部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获取拆迁利益,违反合同约定,XX公司虽未在原审中提起明确的反诉请求,但以该理由提起抗辩,故原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金与剩余租期房屋租金予以抵扣,并无不当。另,马XX在再审期间提供证据原审判决错误的主张,于法无据。
综上,马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