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团队
安治国律师团队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甘肃-兰州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屠XX、刘XX与张XX、王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屠XX,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XX,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系张XX次子),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系张XX长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系张XX妻子),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系张XX母亲),女,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国,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肃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屠XX、刘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王XX、李X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1民终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屠XX、刘XX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屠XX不是案涉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有新的证据提交,申请证人李XX、晏XX、李XX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2.一、二审法院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渭公交认字[2015]第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刑讯逼供取得的笔录作出,渭源县公安局取证程序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渭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一、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一、二审法院以民代刑,判决再审申请人为本案肇事者,赔偿四被申请人损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了责任划分,足以认定屠XX肇事的事实,且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所述的事实并不排除其肇事的事实。2.再审申请人主张事故认定书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而作出,系其自说自话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3.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渭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只能作为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不能作为排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4.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屠XX驾驶拖拉机与行人张XX相撞,致张XX死亡的事实不清,应当进一步查明。屠XX、刘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安治国律师,男,兰州大学本科毕业。自执业以来,办有马进孝贩毒案;岳某、何某、吕某、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