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绍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贵州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贵州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XX公司、王XX因与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XX公司、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邹文梅
审判员 薛爱娟
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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